一) 各隊員必須於比賽日期至少三日前回覆會否出席
二) 答允出席之隊員必須於比賽當日出席,如沒有事先通知者,一律被視作「失約」論
三) 答允出席之隊員如於比賽當日臨時有事而未能出席,請於比賽開始時間至少一小時前以電話通知任何一位球隊管理小組成員
四) 違反以上任何一條規則將會被罰港幣10元,作為球隊運作基金
五) 各隊員必須於比賽時間開始前十五分鐘到達球場,如隊員預知有事而將會遲到,請於回覆出席時表明,或於比賽開始前三十分鐘以電話通知任何一位球隊管理小組成員,遲到而沒有依上述通知者將會被列作後備,並會被罰掌上壓廿下